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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京03刑初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赵xx,男,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年9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年11月17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男,年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x,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李x犯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蕾、检察官助理安翔、顾兆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幼伟、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程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赵xx、李x于年9月23日10时许,在对“梁某1大院”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因院内人员阻止保安人员进入与对方发生冲突。其间,赵xx、李x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1(男,殁年54岁),分别用镐把连续击打其头部、腿部等部位,致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打伤被害人梅某1(男,45岁)。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因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梅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赵xx、李x于年10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xx、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赵xx、李x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肆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被害人一死一轻伤的结果,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xx在到案后虽承认殴打徐某1的事实,但始终拒不供认徐某1头部所受致命伤系其击打行为所致,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在实施伤害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x在庭审中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徐某1头部,只殴打了被害人徐某1的腰部和腿部;其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xx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徐某1的死亡后果,赵xx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矛盾,当天去执行的是政府正常的拆除违建行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致徐某1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赵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某村委会已经代赵xx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1近亲属及被害人梅某1的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事出有因,应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为:李x的行为并不是造成徐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案更为准确;被告人李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某村委会已经代李x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1近亲属及被害人梅某1的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李x均系参与年9月23日对“梁某1大院”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保安人员。因院内人员阻止保安人员进入,双方发生冲突。当日8时许,被告人赵xx、李x进入院内后分别持镐把连续击打被害人徐某1(男,殁年54岁)头部、腿部等部位,并打伤被害人梅某1(男,46岁)。同年9月26日,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1符合被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梅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0月1日,被告人赵xx、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其中能够相互印证部分予以确认:

1.被害人梅某1的陈述证明:年左右,我从老乡陈某2手里租了两亩地盖了两个厂房,多平米,又盖了十几间小房子,除了自己住的屋子,我把剩下的厂房和小房子都出租出去了。陈某2是从梁某1那里租下来的。我有梁某1跟某村签的合同,我跟梁某1也签订了合同,允许在这块地上盖房子,我没有跟村里签合同,也没去政府部门审批。后来因为我们的住处要被强拆,我就想找我媳妇的姐夫李某4、表哥徐某1帮我收拾收拾。年9月22日21时许,我开车先接到李某4,然后去东小口接到徐某1,一起回到我在朝阳区某村的住处。徐某1脚上有伤,缝了针,好像是从三轮车上掉下来剐的,哪只脚伤了我记不清了。9月23日4时许我还在睡觉,外面很乱把我吵醒了,我起来一看外面围了很多人,里面有穿制服的保安。李某4出去看见保安来了,就跑了。大约7时左右,开始强拆,当时拆的是外面,后来保安冲进我盖的院子里,把我住的房间玻璃打碎了,把我和徐某1拉出去打,他们有的拿铁锹、有的拿铁棍,就打我和徐某1,我被打倒后他们如何打的徐某1我没有看到,后期谁叫的救护车我也不知道,医院了。我身上多处受伤,还要动手术。后来徐某1的大女婿过来,说徐某1伤的很重,都开颅手术了,年9月26日晚上,我媳妇打电话说徐某1伤重去世了。

9月10日左右,我就看到墙上有“拆”字,为此我找到村里,但是没有人搭理我们,只是让我们腾退,也没有说到补偿的事情。我和陈某2一起找到梁某1,梁某1带我们去找村委会,村委会把事情往村里一推就不管我们了。我那个大院从南到北一共是三排房子,我住的那个是最靠里面的一排房子,院子里一共是46个厂房。

该视频应是我家门口拍摄的,里面有我、徐某1和蔡某1。视频中穿米色长袖上衣、深色长裤、身高1.7米左右、偏瘦,中长发、长脸、有点驼背的男子是徐某1,躺在他身边穿黑衣的是蔡某1,蔡某1是徐某1倒地后才被打倒的。视频画面上方被打倒的是我。我和徐某1一起被他们从屋里拽出来的。我和徐某1手里都没有拿砖头等物。

2.证人徐某2(被害人徐某1之女)的证言证明:年9月22日22时许,我听见梅某1给我父亲徐某1打电话说自己住的地方要拆迁,让我父亲去帮忙。我父亲说脚坏了搬不了,对方说搬一点轻的,我父亲同意了。随后梅某1开车把我父亲接走了。次日16时许,我当时和我母亲李某1在一起,我的一个亲戚给我母亲打电话说我父医院了,医院已经给我父亲做了开颅手术,一直没有脱离生命危险。9月26日23时许,医生通知我父亲徐某1因颅脑损伤死亡。徐某1头部受伤严重,身上和腿都是肿的紫的,我看着伤像是被打的。

3.证人李某1(被害人徐某1之妻)的证言证明:我和徐某1住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出租房,徐某1是收旧家具的。年9月初,徐某1的左脚被砸伤了,一直没好。9月22日22时许,我和徐某1都睡觉了,我表弟梅某1打来电话说自己住的地方要拆迁,让徐某1去帮忙。徐某1说脚坏了搬不了,对方说搬一点轻的,徐某1同意了。随后梅某1开一辆不知什么车把徐某1接走了,梅某1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一个厂房大院里面。次日16时许,我接到亲戚电话说徐某1住院了,我就赶过去了。医院时徐某1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没有脱离生命危险。9月26医院,后来我女儿通知我徐某1死了。当时我看徐某1头部受伤严重,身上和腿都是肿的紫的,像是被打的。

4.证人蔡某1(拆迁当天被打的院内人员)的证言证明:我胳膊被对方打断后大喊,对方就不打我了,那些人没穿保安制服。我跑到梅某1屋里看见姑父梅某1、表妹梅某2和一个老头儿。后来对方冲进梅某1住处将我、梅某1和那个老头都拉出去打。我们三人都被打倒在地。我看见梅某1脖子被打了一棍子,胳膊也被打折了,老头儿头部被打流血。打梅某1和老头的人有穿保安制服的也有便衣。后穿保安制服的过来将我们围住。视频中穿黑衣被打倒的是我,穿米色上衣被打倒的是我说的老头,穿深色上衣躺地上的应该是梅某1。

5.证人梅某2(被害人梅某1之女)的证言证明:年至今我和父母一直住在某村梁某1大院的出租房最后一排房子里。年9月23日6时许,我起床后看见我父亲梅某1和叔叔徐某1。我父亲让我别出去、收拾东西。父亲和徐某1出去了,在院外收拾东西。8时许我看见我父亲和徐某1被一群人追进我家的第一道玻璃门,我父亲和徐某1把门关上,对方用镐把砸碎玻璃门,进来后在第二道门口将我父亲和徐某1往外拉,边拉边打,手里拿着镐把、金属短棍等物,拉出去后分两批打徐某1和我父亲。打我父亲的有六七个人,其中两个穿便服,其余人穿的都是黑色保安制服,部分戴黑色头盔,都拿镐把,脸部没看清。我只看了一下就给“”打电话。另外应该还有人打徐某1,但我在客厅里看不见他具体被打的过程,我只注意我父亲被打了。后来看着我父亲和徐某1的两个保安不是打人的那帮人,是后来的。我看见徐某1平躺在地嘴角有血,他朝后侧头吐了一口血又平躺下了。一会儿两个穿城管制服、几个穿保安制服、一个穿便衣的人走过来,说:“还活着,没事。”又过了一会儿,之前打人的保安路过徐某1身边,两个看着的保安告诉他们人可能不行了,打人的保安也没理会直接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到场,医务人员进来先用担架抬走徐某1,我出去看我父亲,我父亲让我收拾随身的东西,说一会儿有人来把我们赶走。我进屋收拾东西背着包等,又过了挺长时间才有医护人员将我父亲抬走。后又来了一帮人轰我,我刚出去对方就将家里玻璃、家具都砸了。

6.证人程某(北京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政委)的证言证明:年9月22日下午,我到某乡政府开会,接到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之后我就回去组织人员。23日7时许,我组织人员到了某村拆除现场,当时现场违法建筑内聚集了余人的抗拆队伍与我们保安和工作人员对峙。保安刚靠近现场,对方就有人站在房顶投掷砖头和燃烧瓶,现场多名保安受伤,拆除工作暂停,后乡里决定继续拆除工作。大概8时15分许,位于现场西侧的30余名保安员部分头戴钢盔,拿了几个盾牌进入拆除现场,进入现场以后,现场其他部分的保安就都向里冲,场面很混乱。我看保安和对方都有动手的。年10月1日侦查人员先给我反复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我是根据现场录像复述的现场情况。我没看录像之前,确实没看到打人的情况,后来看到录像我才指认出录像中打人的人员。我认识李x,赵xx我不熟悉。第一段录像中,年9月23日08时22分33秒,录像中出现的三个人,其中有两个穿保安服,其中一个带软帽,另外一个戴头盔,都手持棍子,另外一个人穿浅色短袖,戴头盔的男子打了一名女子一个嘴巴,之后这三个男的都回头看,我看出戴软帽的是李x,戴头盔的好像是赵xx,但是不敢确定,穿浅色短袖的男子不认识。有一个穿黄色短袖的男子手持铁锹,拍打了一下那个被好像是赵xx的男子打的那名女子,这个人我不认识。第二段录像中,我看见李x他们继续往前走,先是像赵xx的男子用棍子打了一个穿米黄色上衣的50岁左右男子左腿一下,然后李x右手给了这个人一个嘴巴,又用棍子打了这个人右腿一下,同时另外那个像赵xx的男子用棍子打了这个人左侧头部一棍子,这个人就倒地了,然后,像赵xx的男子又用棍子打了倒地男子腿部一下,之后李x和像赵xx的男子往前走了几步,又用棍子打了一个被打倒在地上的人,打了什么部位,由于人太多,我看不清。之后,有几个穿便服的人和一个穿保安服的人在穿米黄色衣服的男子的东南侧把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人打倒了,这几个打人的人我都认不出来。之后我看见有一个左手拿盾牌,右手拿棍子穿保安服的男子踢了那个米黄色衣服的男子下巴附近一脚,当时这个男的是坐在地上,被踢后,仰面倒地。这时,我在画面中出现了,并向人群中走去,当时我穿白色西服,蓝色牛仔裤,左手拿黑色电台。第三段录像中,我们往回走时看见刚才被打伤的三个男子在地上躺着,我们继续往前走,迎面来了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右手拿电台的男子跟我说话,当时他跟我说的什么我现在记不清了,但是我能确定这个人是乡里的工作人员,具体是乡里干什么,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只是对这个人有个大概印象。我当时不知道被打人员的身份,后来知道死者叫徐什么龙,男,河南人,他就是录像中被打的那个穿米黄色衣服的男子,另外一名叫梅某1,还有一名被打的男子叫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徐某3(北京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我是后来知道在朝阳区某乡某村拆迁的过程中公司保安打人的事情。当时不是我带队,公司政委程某带队去的。刑警队抓了李x、赵xx两名保安,我才知道他们打人了。在他们被抓进刑警队后,我和陈某3去刑警队见过他们两个人,还给他们做了思想工作。当时我和他们分别见的面,和他们说实话实说,如果真的打人了就把实话说出来,争取从宽处理。陈某3也算经理。我们公司张某4是公司驻某乡保安队队长,高某是保安班班长,张某4和高某在案发后离职了,不知道去什么地方了,也联系不上了。

8.证人杨某(北京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的证言证明:年9月23日7时许,队长李x在宿舍通知我去某乡出勤,没有具体说什么。8时许,我们到了某村,这条路有3个口,我在中间做警戒。到了8时30分至9时间,对方村子里的人朝我们扔砖头、汽油瓶,一直到10时许。我们的程政委让我到里面的路口拉警戒线,我跟着一个我不认识的队员进去拉警戒线。我走到里面的时候,听见后面有打架的声音,看见后面有打人的,有两个人打了穿米黄色衣服的老人,当时打人的是谁我没有看清。他们中的一个人先用镐把打了那个老人脚一下,之后又打了那个老头儿的头部耳朵附近一下。当时我就不敢看了,腿有点不好使了。等他们散了,我就跟着那个不认识的队员去里面拉警戒线了。那个老头儿60多岁,身高厘米,体态偏瘦,穿着一件米黄色上衣,下身穿着深色的裤子。打人的两个人一个穿的是保安制服,先打了脚一下,后来又打了耳朵一下,但是这个人是谁我没看清,身高厘米左右。另外一个是穿保安制服的人,我也不认识,他好像是打了老头腿一下,具体的记不清了。这两个人当时头上都戴着东西,记不清是帽子还是头盔。当时我与事发地有10米左右的距离,在靠前面一个车的后面。我就认识我们小队的队长李x,其他人我见面认识,但是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刚来这个公司没几天,对公司的人都不太熟悉。李x40来岁,身高厘米左右,圆脸,体态中等,案发那天穿的是保安服,头上戴的是头盔还是帽子我记不清了,但是我能确定他肯定戴着呢。程政委40来岁,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身高厘米,圆脸,体态中等,案发时候上衣穿的是米黄色长袖,下身穿的是蓝色牛仔裤。案发时打人用的镐把是哪里来的我不清楚。打人的时候,我们这边穿保安服的有10多个人,穿便服的我只记得有程政委。有人手里拿着东西,有人没有拿。当时我们公司去了四五辆面包车,我坐的车上就有十一二人,车上都是我们队的队员。李x应该坐别的车去的,程政委坐的什么车去的,我不清楚,反正我在现场看见他了。怎么打起来的我不清楚,在开始我们拉警戒线的时候,村民就开始扔砖头、汽油瓶了。队长李x负责带队,现场有上百名保安,不全是我们公司的,具体是谁指挥我不知道,反正我听队长李x的,是他指挥我的。

9.证人高某(北京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的证言证明:年9月22日晚上某乡给我们程政委开会了,程政委让我们保安60人左右第二天早上6至7点到某村足球场门口。9月23日早上6点多,我们司机历某开着乡里的白色京杯车拉着我和赵xx,把我俩送到了某村足球场那儿,司机就回去了。我和赵xx在附近等着,后来程政委让我们集合,把我们分到拉警戒线的地方,我们就列队拉警戒线。这时有一群社会人大概五十多人,就开始朝我们扔砖头,我们就赶紧散开了,往回跑,赵xx离我大概有六七米的样子,后来就不知道赵xx去哪儿了。之后有人叫我们去空地上拉警戒线。保安进去之后里面好像打起来了,我听见有人喊“出去出去”,还有人扔砖头的,之后我就看不清了。之后机器就开始拆房子了,拆完了有人喊“集合了”,我看到赵xx回来了,他在足球场门口。我和赵xx上了一辆京杯大小的面包车,里面坐了大概二十多名保安,司机把我们放到某乡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路口,我和赵xx就下车了,他们就开车走了。我当时穿着一身黑色保安服,衣服背后写着“特勤”俩字,戴着一顶黑色棉质布保安帽,上面写着“保安”两字,脚穿黑色保安胶鞋。赵xx也穿着一身黑色的保安服,衣服背后写着“特勤”俩字,我记得他戴一顶黑色棉质布保安帽,脚上穿一双黑色鞋,特征没记清。

10.证人马某1(某乡副乡长)的证言证明:我是某乡负责综治、安监等工作的副乡长。梁某1大院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年某村和梁某1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年梁某1将该地转租给蔡某2等15人,后蔡某2等人集资在该地上建立房屋用于出租获利。前期我们和梁某1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梁某1积极配合拆除,但蔡某2等人与梁某1就补偿未达成共识,因此拒绝拆除进而组织人员阻碍拆除工作。具体拆除方案是综治办主任徐某3制定的,我们计划组织乡城管队、综治办、安监科、控违办等部门协助某村村委于年9月23日对梁某1大院进行拆除。当天的总指挥是徐某3。6时许我到拆除现场,有工作人员反映有人用车辆将进入拆去区域的两座桥给堵死了。此外还有很多身份不明的人出现,在桥南侧堆积了大量砖头,还有人拿木棍,某村村委工作人员反映这些人都不是这里的住户。我指示某村委会的村长韩某、书记杜某约谈蔡某2,明确告知他找梁某1解决赔偿问题,配合拆除工作,腾退房屋,否则强制拆除。后蔡某2不同意拆除还继续组织人员在大院周围聚集。在此情况下,徐某3按照方案组织人员进入拆除现场布控,期间蔡某2纠集来的人朝我们这边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扔砖头、燃烧瓶,导致我方多人受伤,后保安利用盾牌掩护进入到拆除现场布控。我不清楚对方是否有人受伤,我们在现场准备了救护车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保安进入拆除现场时是徐某3指挥,我在指挥部没看见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保安是哪里来的,保安员都是徐某3负责指挥的。

11.证人李某2(某乡政府安监科科长)的证言证明:年9月23日拆迁当天,保安人员走到大院前的一个小桥的时候,有很多人出现并手持砖头向保安人员攻击,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双方都有人受伤了。后综治办的人叫来了救护车,医院。当天保安人员所带的装备有警棍、盾牌、头盔等,受伤的保安有10多人,有的头被砸伤,有的被烧伤。在具体的指挥过程中由乡政府综治办主任徐某3负责,我主要负责现场的防火工作。

12.证人张某1(某乡城管执法队队长)的证言证明:年9月23日,由乡综治办牵头,我们作为乡里的职能部门配合对梁某1大院进行拆除。当天现场大院门口站了很多人,拿着砖头、瓦块攻击保安人员。有的保安人员从南侧上了小桥,也有保安人员拿着盾牌,进行突击。西侧的保安顶着砖头进入院子,对方人都跑了。保安进入大院之后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13.证人杜某(某乡某村委会书记)的证言证明:9月22日9时许,在朝阳区某乡政府,马乡长给我、村主任韩某和其他部门开了一个关于梁某1大院违建拆除的协调会。当时决定9月23日6时各部门到位对大院进行拆除。拆迁当天抗拆人员和乡里的保安人员发生了冲突,但具体是怎么冲突的我不清楚。我们村也出了七八名保安,就负责站在路边桥头,劝阻闲杂人员进入拆迁现场。

14.证人梁某2(某乡某村拆迁办主任)的证言证明:9月22日14时许,在某村委会办公室,我和段某、杜某、韩某、何某、刘某1、闫某、刘某2、翟某等人一起开会,内容就是23日6时前往某村梁某1大院集合,拆除大院。23日6时许,村里相关人员集合在梁某1大院南侧附近空场,有三四百名保安配合村里拆除,过程中遇到了大院内人员扔出砖头等物品,后乡里的保安冲进大院。决定拆除梁某1大院是乡里统一组织的。在拆除之前和梁某1商谈过三四次,也和大院里的租户谈过,有一个姓蔡的河南人,一个姓耿的河南人,还有一个姓陈的,但是因为钱的问题没有谈拢。

15.证人何某(某乡某村治保主任)证言证明:9月22日16时,在村委会村书记杜某召开拆违工作布置会,班子成员全体参加,安排第二天配合乡里拆除违建。23日6时,我们到达现场,我一直在东侧足球场陪着班子里的女同志,其他的不清楚。这件事出了之后,死者家属情绪波动比较厉害,去村里闹,我们才知道徐某1被打了。当时找不着打人的人,所以由村委会先垫付,赔了死者家属万,保证一次性把善后的一切事宜全部解决,死者亲属也不再追究打人的人一切法律责任。之所以跟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上乙方未签字时因为当时家属非要盖我们村委会的章,但是我们村委会不是主体,人也不是我们村委会打的,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所以没签。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我基本上都在。

16.证人王某1(某乡某村巡防队队长)的证言证明:9月22日晚上村里副书记刘某1召开会议,要求我们都要去拆迁现场。23日7时30分,我们统一到拆迁现场附近的一个足球场集合,我们巡防队队员不在现场,巡防队平时穿制服,村里也有自己的联防队,是乡里指派的一个保安公司常驻村里,什么公司不知道。

17.证人马某2(“梁某1大院”租户)的证言证明:年9月23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当时在睡觉,可是被好大的争吵声给吵醒了,吵醒后我就起床来到我的暂住地门前。这时冲过来好多保安,当时我看见有保安在拉拽我母亲。我和我母亲住在不同的房间,她住在我对面的房间,房门朝北侧。我母亲当时也在她房间的门口,她可能怕保安要打我,就向我这边靠了靠,然后保安开始拉拽她,我也怕她被打,我过去跟保安说别动手。之后保安就将我们两个人都带走了,带到体育场去了。我继父于年9月22日早上6时左右回老家了。我当时没看见我哥哥和嫂子,他们平时应该是6时左右送孩子上学,我不清楚他们在没在。我母亲住的那个小卖部屋里有监控录像。我当时被拽走了,等我回来以后,房子已经没有了,屋里的东西也没了。

18.证人耿某1(“梁某1大院”租户)的证言证明:我年来京,我主要靠丰台区、朝阳区租地建库房,然后出租库房挣钱,我在朝阳区某村内租了5亩地,盖了4个库房用于出租。年5月我和陈某2从朝阳区某乡奶东村的村民梁某1手里租了某村东北位置53亩地,当时我们和他签了20年的合同,一年的租金是人民币56万元,租金一直不变,当时签的合同上土地的性质是允许建筑工业用地,我和陈某2是代表我们河南固始的老乡15户签的合同,这些地租过来以后,我们15个老乡每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租了数量不等的亩数,然后大家就各自出资盖库房、盖大院用于出租。我当时租了5亩地,盖了四个库房用于出租。我们在租过来的地上盖了三排库房,靠南边的库房是4个老乡(秦某1、陈某3、陈某2、沈某1)盖的一共14个大大小小的库房,中间的一排也是4个老乡(秦某2、蔡某3、张某2、姬某)盖的16个库房,靠北侧的一排也是7个老乡(有我、蔡某2、梅某1、蔡某4、耿某2、蔡某5、霍某)盖的16个库房。我们都是亲戚就没签协议。我租的那5亩地,盖了4个库房,大约有多平米,我出租给别人当厂房和库房使用,我平时不过来,这些年都是蔡某4负责管理,我就是收租金的时候过来。我们这次库房被拆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后来我才知道我们的库房被拆的过程中有老乡被人打伤,徐某1被打死,有的车辆被砸坏了。之后我和蔡某4、蔡某5、耿某2因为这事就去了朝阳区政府信访办、北京市政府信访办、朝阳公安分局信访办去反映情况。当朝阳刑警队的民警找到我之后,我就把我从朋友圈里面看见的当时拆迁现场的监控录像的视频通过   判   长    陈旭艳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冕书   记   员    宋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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