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建与郭某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车辆停止后,车上人员下车检查车况时被车载石灰块掉落掩埋烧伤的,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二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6民终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申号

基本案情

年5月6日,贺某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石家庄市林治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在行驶至唐山钢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时,崔某建下车检查车辆状况时,车门意外打开,崔某建被车上装运的石灰块掩埋烧伤。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崔某建面部瘢痕为九级伤残,体表瘢痕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贺某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权人为郭某博,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崔某建与郭某博均以因维修标的车受伤不属于三者人员而签署放弃索赔的申请书。崔某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元。

法院裁判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崔某建因事故车辆上的石灰掩埋受伤,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原告崔某建与被告郭某博放弃索赔的前提是维修标的车受伤不属于三者人员,其签署的放弃索赔申请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次事故发生医疗费.36元,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建元。本次事故发生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元。故作出()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崔某建各项损失共计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及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赔付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害,而本案所涉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这也是本事故为何无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而只有派出所事故证明的原因。故答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赔付义务。(道交法交通事故定义第条)本案所涉事故造成损害并非上诉人的赔付范围,被上诉人诉前也明确向上诉人作出了放弃索赔声明,即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该声明不存在胁迫及欺诈,该声明在未通过诉讼形式撤销之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二被上诉人均签订的放弃声明,是基于案件整体损失的,且声明中写明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上诉人主张索赔,一审中被上诉人承认声明的真实性,其再次起诉违背诚实守信原则。2、被上诉人崔某建损害行为的发生,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虽然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但是其发现轮胎卡有石头,想通过敲打轮胎将石头取出的行为,也当属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受到的损害,依法应该由雇主予以承担。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系交通事故的必要构成要素及事故成因,在道路上发生的人身损伤若脱离“车辆参与”的要件,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案中,崔某建在车辆停止后下车检查车辆状况时车门意外打开,被车上装运的石灰块掉落掩埋烧伤,在缺乏“车辆”这一必要要件的情况下,本起事故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综上,崔某建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因事故给崔某建造成的损失,其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作出()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崔某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作出后,崔某建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本次事故并非安全生产事故,而是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人损失。二审法院认定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结果错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建在车辆完全停止状态,下车检查车辆状况时,车门意外打开,被车上装运的石灰块掉落掩埋烧伤。原审法院认为,该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本案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崔某建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崔某建的诉求,并无不当。故作出()冀民申号民事裁定:驳回崔某建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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