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权健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亦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重妹,女,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丽,女,年3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利,女,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上诉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重妹、黄雅丽、张保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权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权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肖重妹、黄雅丽、张保利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权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束某是“道教循经火疗”的传承人、其“道教循经火疗”疗法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中医药遗产保护办公室列入中医药遗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证书”)、权健公司在经营直销产品过程中将“道教循经火疗”疗法向用户推广的事实认定完全错误,权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从来不是“道教循经火疗”传承人,权健公司对该保护证书也毫不知情,亦不提供火疗服务。据了解,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多次澄清,全国工商联医药商会没有所谓“中医药遗产保护办公室”,也从未进行过中医药保护认证工作,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所谓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中医药遗产保护办公室“保护证书”系虚假证据。二、一审判决认定黄雅丽是权健公司授权的加盟商是错误的。权健公司的加盟商均应与权健公司签订《专卖店加盟合同》,黄雅丽没有加盟合同证据,其只提供一张网站截图,且该截图的网站没有任何公司名称及标志,不清楚该网站所属公司,这样一张没头没尾的照片毫无证明力。一审判决凭借随便一张截图打印件便认定黄雅丽系权健公司加盟商,是非常荒谬的。三、一审判决认定张保利及案外人王某是权健公司派出的指导老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权健公司没有“指导老师”这一职务。一审判决仅凭借黄雅丽提供的几张   彭雪梅

审判员   陈俊松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秀丽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意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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